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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2024-01-16

项目名称山东省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申报时间往年9月

主管部门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价值意义企业按照核定研发经费投入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中规上企业还须如实填报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三)企业当年须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销售收入。“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四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二)对符合第四条的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补助金额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

备注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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